【功能概述(区县级适用)】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 行纳税申报。
1.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 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 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产权所有人、经营 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2.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3.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 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税务机关核定房产税出租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 值税。
5.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 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政策在计算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之后叠加。
【操作流程】
登录→青海省电子税务局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填写申报表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去采集→新增房屋→填写信息→保存→应税明细→新增→保存
房产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去申报→申报→申报成功
【中国政务服务信息查询】由95商服网搜集整理,内容涵盖了国内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及所有地级市的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是目前互联网上最齐全的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咨询和办事导航网站,欢迎广大网友们查询。如果本网站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办事指南存在问题,请直接在下面留言或(QQ):718922066,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