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说明

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说明

42842020-04-11 18:12  95商服网

【功能概述(区县级适用)】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A200000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 缴纳税申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 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年度 应纳所得税额 5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 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 理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上述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使用《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进行纳税申报向 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25%,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 预缴比例填报 25%,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其分摊 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5.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按月或 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6.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10年。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 5 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 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 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中, 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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