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概述(区县级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附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原增值税纳税人中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纳税人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 规模纳税人纳税。
2.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 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 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 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4.小规模企业免征规定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 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10万元(按季纳税 30 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 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 受 10 万元(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 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减征税额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反映。
【操作流程】
登录→青海省电子税务局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按期应申报→增值税(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选择申报方式→申报
填写信息→附送资料→保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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