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概述(区县级适用)】
1.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 的变更、缴销手续。
3.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应对纳税人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 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对缴销发票实物销毁。
5.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 税务机关应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 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操作流程】
登录→青海省电子税务局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缴销→完善标黄信息→附送必报资料→保存→下一步→申请→生成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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