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功能概述(区县级局适用)】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 业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 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操作流程】
登录→青海省电子税务局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登记→停业登记→立即办理
填写停业期限止→保存→下一步→申请→生成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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