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
申请条件 |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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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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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可通过互联网上传电子信息) | 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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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表》 | 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 √ | |||||||
《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 | √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无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2.4.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空表).docx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2.4.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表样).docx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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