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X000334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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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非居民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五条、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股权转让行为,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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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A03047《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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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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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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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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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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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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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是否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 有发生分步交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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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股权转让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 适用59号文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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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股权转让后连续3年(含3年)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 适用59号文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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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1.A03047《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docx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7.1窗口办理流程图及流程说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5.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59号文第七条第(一)项情形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若被转让企业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在转让后分配给受让方的,不享受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的股息减税优惠待遇,并由被转让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到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申请备案时应注意备案方和受理的税务机关是否正确。其中,适用59号文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股权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适用59号文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5.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59号文第七条第(一)项情形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若被转让企业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在转让后分配给受让方的,不享受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的股息减税优惠待遇,并由被转让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到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申请备案时应注意备案方和受理的税务机关是否正确。其中,适用59号文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股权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适用59号文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