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缴费人于全责征收前缴纳的社保费,应指引缴费人到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
2.缴费人全责征收后缴纳的社保费,符合以下情况由税务机关办理:
2.1重复申报、错误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2税务部门误收、多收的社会保险费
【设立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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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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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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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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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劳社函〔2008〕1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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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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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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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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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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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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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审核确属重收多收的社会保险费,暂按粤财社[2002]13号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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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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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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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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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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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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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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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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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120《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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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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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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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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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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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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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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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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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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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证明材料(包括退休证、养老待遇核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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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人已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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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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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协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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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单(指《追溯补缴社保费核定表》《追溯变更缴费项目缴费核定表》《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年限缴费核定表》等由社保部门出具委托税务部门征收的凭据)核定数据出错的。托收单核定数据出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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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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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缴费明细表(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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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统筹区重复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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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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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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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统筹区内重复缴纳社保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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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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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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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其他情况退费情况的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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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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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最早的劳动档案出生年月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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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人已退休,而且劳动档案出生年月与身份证显示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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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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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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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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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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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账户存折(或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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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账户与原缴费账户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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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6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