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X000252 个人关键信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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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明类别、身份证明号码等个人关键信息发生变更。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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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GDFJ005《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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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2 | 用人单位证明或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 | 属于其他部门录入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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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3 |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 身份证号码重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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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4 |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 身份证号码重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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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5 | 社保经办机构修改个人信息证明 | 先经社保经办机构修改再到税务机关确认修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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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6 | 申请人身份证件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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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