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X000242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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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已经入库或退库的,方可开具完税证明。
【设立依据】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取得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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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2 | “交强险”保险单 | 开具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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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3 | 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者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被扣缴义务人需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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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4 | 纳税人身份证件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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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5 | 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 | 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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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表证单书】
无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