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车船税退抵税操作指南

广东省税务局车船税退抵税操作指南

60522019-12-10 11:16  95商服网
SX000200 车船税退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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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车船税。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19年0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2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文件字号 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十九条 第二款
条款内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文件字号 2011-02-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4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五十一条
条款内容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7112《退(抵)税申请表 必报
原件
1 份
2 车船税完税凭证 必报
3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证明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对已纳税的车船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证明的纳税人
原件
1 份
4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
原件
1 份
5 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
原件
1 份
6 个人退税的提供退税的银行卡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纳税人
复印件
1 份
7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发票 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复印件
1 份
8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 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复印件
1 份
9 “交强险”保险单 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复印件
1 份
10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
原件
1 份

【表证单书】

1.A07112《退(抵)税申请表》.docx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广东省办税地图。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广东省税务局车船税退抵税流程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税款的“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6.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受理。
对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由再次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受理。
7.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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