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出口货物,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设立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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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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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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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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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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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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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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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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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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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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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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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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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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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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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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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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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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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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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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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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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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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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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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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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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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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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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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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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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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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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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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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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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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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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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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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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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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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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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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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1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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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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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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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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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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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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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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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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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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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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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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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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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A05066《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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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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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