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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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生产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货物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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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
1 | A06177《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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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06178《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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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0646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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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0632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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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口发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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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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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A06374《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 发生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的情形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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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A06373《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 |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第一次申报免抵退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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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先退税后核销业务出口合同复印件 |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第一次申报免抵退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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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第一次申报免抵退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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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第一次申报免抵退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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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收款凭证复印件 |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第一次申报免抵退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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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 | 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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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 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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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维修单据 | 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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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A06342《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列举需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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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A06375《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 发生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的情形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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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 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前不能收汇的,需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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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 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的企业提供。属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包的,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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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外承包工程分包合同(协议) | 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的企业提供。属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包的,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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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A13077《中标证明通知书》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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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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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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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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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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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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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A0631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 企业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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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 境外投资出口货物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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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航空食品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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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 | 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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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年度财务报表 |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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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 | 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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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代理出口协议 | 出口企业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申报免抵退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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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代理进口协议 | 首次申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时,若属于双代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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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1.A06177《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docx
2.A06178《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docx
3.A0646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docx
4.A0632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docx
5.A06374《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docx
6.A06373《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docx
7.A06342《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docx
8.A06375《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docx
9.A0631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docx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需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7.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8.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属于应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时的规定原因。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9.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仅第一次申报时需报送《出口合同复印件》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需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7.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8.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属于应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时的规定原因。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9.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仅第一次申报时需报送《出口合同复印件》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