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引航机构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年7月
实施日期:2019年7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引航机构审批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42号)第138项:项目名称:设立引航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交通部。
四、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
五、决定机构
交通运输部。
六、数量限制
一个沿海港口一个引航机构。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
(二)批准条件
1.有为外国籍船舶和必须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区内未设立引航机构的。
2.引航区内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
八、禁止性要求
详见“七、申请条件”。
九、申请材料目录
1.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申请书;
2.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含引航员的配备情况)和引航具体范围;
3.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的审核意见。
上述材料均为电子版原件扫描件1份,在网上审批平台提交。
十、申请接收
网上办理,申请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门户
(http://wtis.mot.gov.cn)提交申请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新办
1.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书、提交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含引航员的配备情况)和引航
具体范围。
2.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出具审核意见。
3.交通运输部审核并出具批复文件。
(二)依申请变更
1.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商海事管理机构就变更事项提出申请书。
2.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出具审核意见。
3.交通运输部审核并出具变更批复文件。
(三)依申请注销
1.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书。
2.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的出具审核意见。
3.交通运输部审核并出具注销批复文件。
(四)补证
不涉及。
十二、办理方式
详见“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结时限
交通运输部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准许设立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设立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相关权利。
十六、结果送达
在做出行政决定后,将结果快递给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交通运输部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人有依法申请
听证、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港口管理处。
(二)电话咨询:010-65292627。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部门监督机构、法制机构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65292625
(二)电子邮件投诉:jjzhc@moc.gov.cn,tfszhc@moc.gov.cn.
(三)信函及其他投诉方式: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11号交通运输部,100736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运输部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网址:http://wtis.mot.gov.cn。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录1
附录2
一、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引航机构设立申请函(fu'hou);
2.机构编制对成立引航机构的意见;
3.引航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
4.为外国籍船舶和申请引航的中国船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的证明文件;
5.引航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引航机构人员情况;
6.引航机构的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二、常见错误示例
申请主体不符合要求,申报主体不是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
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请主体的要求 申报主体只能是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
(二)申报条件
1.有为外国籍船舶和必须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区内未设立引航机构的。
2.引航区内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