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年7月
实施日期:2019年7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业务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名称: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实施机关:交通部。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审批项目名称: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交通部。
四、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被授权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五、决定机构
交通运输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从事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并具备从事相应经营范围的国际运输船舶。
八、禁止性要求
详见“七、申请条件”。
九、申请材料目录
1. 《国际海上运输船舶业务申请书》
2. 省主管部门意见
3. 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4. 公司章程
5. 船舶所有权、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6. 船舶入级证书及附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安全管理证书
7. 公司安全管理符合性证明(DOC)(如代管则需安全委托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公司DOC和《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8. 提单
9. 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扫描电子版材料1份,提交至审批平台。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门户(http://wtis.mot.gov.cn)提交申请材料,接收申请并将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或快递至交通运输部。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全程网上办理
1.申请人登陆网站注册登记,申请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2.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凭电子密钥登陆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综合管理门户(http://mwtis.mot.gov.cn),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交通运输部依据《国际海运条例》和《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结果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服务园地行政许可结果公示栏目公布。
十二、办理方式
详见“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结时限
交通运输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交通部办法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颁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可在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内查询不予许可理由。
十六、结果送达
交通运输部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邮寄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交通运输部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人有依法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际航运管理处
(二)电话咨询:010-65292655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部门监督机构、法制机构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65292546
(二)电子邮件投诉:jjzhc@moc.gov.cn,tfszhc@moc.gov.cn.
(三)信函及其他投诉方式: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11号交通运输部,100736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或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服务园地行政许可结果公示栏目内查询审批结果。
附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