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年7月
实施日期:2019年7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增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
四、受理机构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五、决定机构
交通运输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目前实行宏观调控政策: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2018年第67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除经营者采取“退一进一”或“退多进一”方式更新运力外,新增运力应参加综合评审)。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具有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包括参加新增运力综合评审后取得相应资格的
经营者)。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投入运营的船舶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符合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3、新增客船的,申请人已就船舶停靠和旅客服务同港口经营人达成协议,或者落实了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舶所必备的安全设施;
4、已取得企业相应DOC证书,或拟将投入运营的船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进行管理。
八、禁止性要求
详见“七、申请条件”。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书;
2、企业DOC证书或将拟投入运营的船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DOC证书、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委托安全管理协议;
3、新增客船的,应提交港口码头靠泊协议;
4、新增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十、申请接收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接收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交通运输部。
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十二、办理方式
详见“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结时限
交通运输部收到真实、完备、齐全的转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相关权利。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文件邮寄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由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送达申请人。并在交通运输部有关网站上公布。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交通运输部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人有依法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受理窗口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内处。
(二)电话咨询:010-65292678,65292619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部门监督机构、法制机构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65292625
(二)电子邮件投诉:jjzhc@mot.gov.cn,tfszhc@mot.gov.cn
(三)信函及其他投诉方式: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11号交通运输部,100736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运输部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录1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申请书(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