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功能描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之规定,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需经行政许可。
操作步骤:
一、 进入【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进入申请页面;
二、进入“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表单页面,填写申请内容后点击【下一步】。
三、确认信息无误然后点击下一步,上传相关资料,点击【保存并提交】,提示成功后,申请信息将流转到涉税平台,由税务人员进行审核处理,处理结果将通过短信方式通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