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一步激发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及《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如下类别:
(一)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市企业科技创新市长奖;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市专利奖;
(五)市国际科技合作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科学研究类、技术开发类和成果转移转化类。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机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要加强服务和事中、事后的监督,确保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运作有序。
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泄露。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设置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自然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十条 市企业科技创新市长奖授予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以实体经济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企业高度重视技术创新,拥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较强的技术创新团队;
(二)其主要产品为国际、国内首创,或其核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三)企业技术开发资金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四)企业创新能力强,近3年承担过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或具有成果评价,或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或新品种审定;
(五)企业通过科技创新,产生了或具有潜在的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一)科学研究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技术开发类授予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新系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三)成果转移转化类授予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为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实现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十二条市专利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的在本市的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该专利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效发明专利;
(二)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三)在我市合法实施2年以上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未曾获得市级及以上专利奖。
第十三条市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同在本市的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市的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企业科技创新市长奖、市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评审应当坚持标准,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市企业科技创新市长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不超过2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奖励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项。其中,一、二、三等奖不超过5项、10项、15项,每个获奖项目授奖单位分别不超过4个、3个、2个,每个获奖项目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9人、7人、5人。
市专利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奖励项目不超过8项,每年评审一次。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分别不超过1项、2项、5项。
市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名额不限。
第三章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二)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市级行业协会、专业学会;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励的,不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格式统一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审定奖励人选、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结合公众意见,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专利奖和市国际科技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企业科技创新市长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每人20万元。
市企业科技创新市长奖奖金数额为每项15万元。奖励证书由市长签署并授予。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3万元。奖金归属获奖者个人所有,由第一完成人按获奖人员实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市专利奖一等奖7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奖金由第一发明人或单位按实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为税后数额。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在市级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单位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