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城人才行动计划

莲城人才行动计划

70372019-08-17 09:24  中国政务服务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对接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在未来五年,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着力打造更优人才生态,集聚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来潭创新创业,为建设“伟人故里、大美湘潭”提供坚强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特制定莲城人才行动计划。

一、实施莲城人才引聚工程

1.加大产业科技领军团队引进力度。围绕湘潭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带动效果明显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新引进的产业科技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其创新成果在我市产业化成效明显的,经评估后分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三个层次,按投资额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国内外一流团队和顶尖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综合支持。

2.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按顶尖型(A类)、领军型(B类)、高端型(C类)、高级型(D类)四个类别制定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对新引进到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全职工作的A、B、C类人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分3年支付到位;柔性引进的,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对于引进5年内有突出贡献的A、B类高层次人才,还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加大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力度。定期发布湘潭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加大在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商贸、健康医疗、教育科研、农林水畜、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等方面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入选市级重点骨干急需紧缺人才的,根据人才类别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奖励。加大军民融合科研人才引进力度,对自主择业在潭创新创业的核心骨干军事科研人才,综合其职称与科研能力,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4.加大青年人才引进力度。实行高校毕业生“零门槛”落户,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凭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对新进入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每年分别发放4000元、5000元、6000元就业生活补贴,连续发放两年。重点建设好50家左右就业见习基地,满足高校毕业生见习需求并给予见习补贴。加大从优秀高层次年轻专业人才中招录公务员力度,定向重点高校开展选调生选拔工作。

5.加大国际化人才引进力度。支持市属科研院所和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引进并在潭新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配套奖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潭回潭创业,符合条件且经认定的,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特别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级引智项目资助的,按照国家、省资助额度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配套,最高20万元资助。每年确定5个左右市级引智资助项目,根据贡献程度分别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经费资助。知名国外高端智力转化平台落户我市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综合支持。

二、实施重点人才培育工程

6.加大高层次人才培育力度。在潭工作三年以上的现有人才经自主培养新申报成为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的,给予人才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分三年支付到位,并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成为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分三年支付到位,并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50万元奖励;成为国家“万人计划”其他类人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申报获评省、市、县芙蓉人才奖的,按贡献度分等次分别给予每人30万、20万和10万元奖励。

7.加大青年人才培养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每年遴选5个以上优秀青年创业项目,申报入选省市两级“双百”资助工程,按其实际有效投入情况,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资助。对在市属科研院所和企业新培养的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等人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

8.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建立杰出莲城工匠认定制度,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资助。继续实施“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着力培育一批高素质技能人才。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5年内选择30家企业与职业、技工院校开展“学徒制”培养试点,对达标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建立职业技能晋级奖励制度,对企业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奖励。组织和引导各类技能人才参加国内外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及输送单位给予配套奖励。对新培养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并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奖励。推动技工(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培养技能人才,对市属技工(职业)院校每年输送100人以上中级及以上技工,且与本地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院校奖励。

9.加大重点领域人才培养力度。抓好教育、医疗卫生、城市规划建设、新闻网络、社会工作等社会事业人才队伍培养。实施教育名师培养工程,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和“双师型”职教名师队伍。实施医卫名家培养工程,集中培养一批医卫高层次人才和骨干人才,支持建设一批临床重点学科。突出培养一批层次较高、业务精湛的城乡规划建设优秀人才。抓好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骨干人才培养,适应媒体深度转型与融合发展需要。抓好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扶持建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培育一批市级以上民办社工服务机构。

三、实施人才发展平台构建工程

10.加快推进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双一流”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海外知名研究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我市布局设点,建立独立创新机构、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对新建国家级、省级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配套奖励;新设立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工作(流动)站,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设立的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配套奖励;新设立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奖励;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给予50万元配套资助,对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市属高校院所、医院新建成省级以上一流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的,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企业新建成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的,按国家、省扶持资助额度的1:1配套,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国家、省扶持资助额度的50%,配套最高20万元经费资助。

11.加快推进人才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落户湘潭范围内省级以上园区,且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由所在园区根据创业企业入选等级给予企业配套资助,推动优质创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对新引进的孵化机构,由园区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提供最多1000平方米的3年免租创业场所,或给予相应租金补贴;属于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并能为我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制定专门扶持政策。鼓励专业机构和民企民资参与建设、运营创业平台,对经认定的跨境人才项目孵化器,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众创联盟)等新型服务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和10万元资助。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牵头单位100万元、50万元资助。

12.加快推进人才创业金融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采用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等质押贷款,给予风险分担支持。放宽人才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合伙经营、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提高至20万元、50万元、300万元,并给予两年财政全额贴息。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高层次人才所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按有关政策给予补贴。

13.加快推进引才引智平台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潭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立引才中介奖励机制,为我市全职引进A、B、C类人才的中介组织,分别给予每人次(团队)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引才奖励,同一中介组织一年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投资机构“以投带招”,推荐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落地5年内,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投资机构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技术研发、产品升级、项目合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按其所付薪酬的20%,给予用人单位单人最高2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组团式引才活动,探索推进依托驻外机构开展引才工作站建设,根据引才成效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工作经费。

四、实施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工程

14.创新编制和岗位管理机制。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积极探索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不拘一格评价选拔人才,按照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全市在总量范围内调剂事业编制,设立人才编制管理专户,为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提供编制保障。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设立特设岗位,按公开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录(聘)。支持市属公立高校、医院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先进人后备案,并探索逐步不再纳入编制管理。探索建立企业培育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市属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市属国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

15.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建立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对全市高层次人才按A、B、C、D四个层次进行评价认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将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限、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中级职称确认发文和发证权限下放至县市区。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单位(系统)开展中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评审资历、台阶、年限等限制。

16.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支持科技人才创业、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或携带本人科技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同等享有职称、社保等权利。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不再限制占注册资本比例;对于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持股股权),成果持有单位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团队重要贡献人员。鼓励人才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在我市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对转化项目成效明显经评审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鼓励在潭高校院所、企业面向市内单位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经评定给予单个技术合同成交额2%、最高1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相关科研人员。鼓励在潭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市内企业兼职从事研发工作,按规定获取相应报酬。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计划,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一线、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果转化服务和技术帮扶,获取相关报酬。

五、实施人才服务保障升级工程

17.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对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与我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以货币化方式支持解决住房问题。对新引进到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全职工作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和15万元购房补贴,不在潭购买住房的,分别给予每月10000元、5000元、3000元、1500元租房补贴,租房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在购买商品住房时从购房补贴中予以冲减。对新引进到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工作的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入职或毕业5年内在潭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价的12%、10%、5%、3%,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8万元、3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

18.提升人才生活保障水平。探索实施莲城人才绿卡制度,在医疗保健、安家落户、出入境签证、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经市级认定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可在市属中小学校、幼儿园选择就读入园,D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做好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工作,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对口部门予以安排,其他类型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优先推荐就业。在市属三甲医院开通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配备家庭医生和就医服务联络员,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先诊疗、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

19.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按税法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引进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备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级财政性人才奖励资助资金发放给人才个人时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0.营造尊重人才良好氛围。完善市级领导和各级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人才制度,健全人才奖励体系,按期对芙蓉人才、市产业科技领军人才、市级优秀专家、杰出企业家、医卫名家、教育名师、文化艺术名人、莲城青年英才、莲城工匠、莲城友谊人士、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级专业技术骨干人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和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等人才进行选拔奖励,落实有关奖励待遇。积极推荐各类人才参评申报国家、省级各类人才工程。统筹安排高层次人才休假、联谊和体检活动,加大人才典型宣传力度。

莲城人才行动计划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明确时间期限。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力统筹,合理确定列支渠道和分担比例,充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本计划所需资金。各县市区(园区)和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行业系统要抓好工作落实和政策衔接,并结合实际制定既全方位承接又差异化激励的配套措施,构建全市统筹联动、齐抓共管的人才工作格局。莲城人才行动计划的推进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

本计划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湘潭市产业人才引进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本文件与我市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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