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登记
【业务概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操作步骤】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状态信息报告】—【停业登记】
2.填写登记表
(1)界面自动带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停业期限起和报告日期。点击日期控件选择停业期限止。
(2)点击【增加】按钮,可以增加缴存税务资料情况、缴存其他税务资料情况。点击【删除】按钮,可以删除选中的数据。
(3)税务登记证件种类可以在下拉框中选择,其他项目手动填写。
(4)点击【下一步】,转到选择办理方式界面。
3.选择办理方式
全流程无纸化:即纳税人进行过身份认证,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提交涉税业务时直接办结,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线领取办理结果,无须上门提交纸质资料,全流程网上办理。
4.上传附报资料
页面中会显示必传和非必传的附报资料项,附报资料标为黄色的为必填项,且要求列显示为必报。必传的附报资料必须上传,非必传的可选择不上传附报资。
5.预览提交
点击【附报资料】,可以预览附报资料列表;点击【预览】按钮,可预览对应附报资料。
6.完结
点击【完结】,界面关闭。提交的申请表可在首页【文书结果查询及领取】模块进行查询、打印。
【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操作步骤】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状态信息报告】—【复业登记】
复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