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纳税人登记
【业务概述】
2015年7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
2016年6月1日起,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由民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法人证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
2016年8月1日起,机关、群团和事业单位领取由编办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法人证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
其他未领取“一照一码”证照的单位仍要按此条办理税务登记。
【操作步骤】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单位纳税人登记】
链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