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
【业务概述】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涉及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进行审批。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如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又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适用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情形。
由于电子缴税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依职权不予加收滞纳金。
【操作流程】
【纳税人端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 【办税中心】 - 【一般退(抵)税管理】-【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点击进入审批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可快速查找,进入审批界面。
2、具体操作
(1)填写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表,选中需不予加收滞纳金的税款,录入不予加收日期止、不予加收金额等内容,依次点击【保存】、【下一步】。
(2)弹出提示界面,点击【提交】,如需下载申报凭证,可点击【下载凭证】按钮。
(3)税务人员审核后的状态
= 1 \* GB3 ①若税务人员同意受理,则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可查询到“资料预审通过,待前往大厅提交纸质资料”的状态。
= 2 \* GB3 ②若因需补齐补正资料或内容,而未通过税务人员的审核,则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可查询到“受理不通过,待补齐补正”的状态,修改后重新申请。
= 3 \* GB3 ③若经税务人员审核后,不予受理,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可查询到“不予受理”的状态,流程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