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开具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缴费人、其他部门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出具一定时期内纳税状况和一定时期内的缴费状况证明的申请,或者根据纳税人一定时期申报纳税信息,为纳税人出具相应的纳税证明。相关证明主要包括:税收完税证明、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开具、纳税人信用证明开具等等。
1.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
【模块说明】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的税收票证,已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本功能模块查询并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
【进入路径】
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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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模块说明】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定期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定期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通过本功能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证明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功能界面】
【模块说明】
【模块说明】
纳税人为了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可以通过本功能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证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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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模块说明】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纳税人可以通过本功能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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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开具
【模块说明】
出口退(免)税证明是主管税务机关给出口企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纳税人可以通过本功能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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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纳税人信用证明开具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以通过本功能进行信用证明开具。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证明开具〗→〖纳税人信用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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