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 功能概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本功能也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方和自然人等缴税主体社会保险费缴费人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三)本功能也适用于存款账户账号的变更。
1、 进入方式:1)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 点击“增行”,编辑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内容。如变更,则必须填写变更日期
3、 编辑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
4、 点击“下一步”按钮,跳转至上传附送资料页面
5、 点击“上传”按钮,跳转至附列资料上传页面。点击上传,选择本地文件后,点击确定。
6、 附列资料逐个上传完毕,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提示提交成功,该申请提交到
税务机关系统中,申请操作全部完成。
3 注意事项
1、 当纳税人存款账户变更内容涉及三方协议信息的,纳税人应申请变更三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