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操作流程说明

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操作流程说明

119302019-07-24 08:28  中国政务服务网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一、功能概述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纳税人在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受理,发送给经营地的国税机关。

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可通过核心系统调阅查询对应国税机关相关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

纳税人合同延期的,既可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也可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发起延期。

受理方国税机关办理延期,系统应保留原有效期限记录,同时将延期后有效期限反馈另一方国税机关。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可通过核心系统调阅查询对应的国税机关延期信息。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建筑服务企业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受理并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应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建筑服务企业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所谓建筑服务企业,是指经营方式为“建筑安装”或者“装饰修饰”的企业。

为了解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活动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相关税收流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享《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信息,协同加强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对于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国家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建筑服务企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采取联合办税或委托代征的方式,合作征收税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时向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传递《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等信息,开展相关税费征收管理。

二、操作步骤

1、纳税人依次点击【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涉税事项报告】菜单进入页面。

2、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_基本信息”栏中,填写“经办人”、“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跨区域经营地行政区划”、“跨区域经营地街道乡镇” 、“跨区域经营地”、“经营方式”,其中经办人座机或手机必录其一,联系人座机或手机必录其一;在“跨区域经营情况”中,点击增行,填写需要填写的“合同名称”、 “合同有效期限起”、“合同有效期限止”和“合同金额”;填写“合同相对方名称”。

3、编辑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

二、注意事项

保存时,系统监控经营方式取值为“建筑安装”时,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国标行业的取值是否包括“建筑业”类码值。如否,则提示该纳税人国标行业非建筑业,“经营方式”不得选择“建筑安装”。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一、功能概述

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验信息,反馈报验状态、报验时间、报验机关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

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可通过核心系统调阅查询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接收到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的相关信息。

纳税人合同延期的,既可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也可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发起延期。受理方国税机关办理延期,系统应保留原有效期限记录,同时将延期后有效期限反馈另一方国税机关。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可通过核心系统调阅查询对应的国税机关延期信息。

二、操作步骤

1、纳税人依次点击【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菜单进入页面。

2、在“基本信息”栏中,选择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带出对应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填写必填项“主管税务局”、“经营地街道乡镇”进行选择对应数据;在“其他信息”栏中,填写“办税人姓名” 、“办税人联系电话”。

3、编辑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一、功能概述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经营地国家税务局受理建筑服务企业《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应向经营地地方税务局传递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预缴增值税等信息。经营地地方税务局依据纳税人相关信息,征收相关地方税费。

“增值税发票使用信息”就是指“为经营地项目开具的发票验旧全票面信息(自开发票信息)、代开发票全票面信息、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信息”;

“外出经营经营活动情况申报”信息是指《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上的信息;

“预缴增值税”信息是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上的信息。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二、操作步骤

1、纳税人依次点击【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菜单进入页面。

2、填写“基本信息”、“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外出经营情况”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缴纳税款情况”。

3、编辑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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