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临时登记
1 功能概述
2015年9月1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开展以来,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外国企业除外)在工商主管部门登记后无需再到税务机关办理和发放税务登记,仅需到部门补录信息。
对于应办未办或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主体登记的组织,在申请办理代开发票等涉税业务,或者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发起稽查、法制等涉税业务时,可以使用组织临时登记建立临时税收档案。
对于先办理组织临时登记,而后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受托方信息登记等主体登记的课征主体,系统应当提供通过“纳税人识别号”等关键数据项将临时税收档案与课征主体税收档案自动合并的功能,合并税收档案后组织临时登记信息失效。
2 操作说明
操作步骤:个人账号登录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组织临时登记】,如下图所示。
进入填表说明,点击【下一步】,如下图所示。
进入填写组织临时登记表页面,填写必要的组织信息,如下图所示。
点击【下一步】,生成预览提交文件,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