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一、业务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操作流程
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填写《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如图:
表单填写完毕之后,操作流程为:保存--资料采集--提交,资料采集上传之后,才可以点击提交。点击【保存】提示“操作成功”,如图:
点击【提交】按钮,提示操作成功,如图:
点击确定后,系统自动跳转至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业务查询模块,状态显示“受理中”。如图:
点击【业务ID】显示企业填写的表单,可以查看申请单信息、资料信息和办理流程,如图:
根据纳税人需求,可在表单信息界面进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