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子税务局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操作说明

广西电子税务局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操作说明

51282019-07-10 15:01  95商服网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一、业务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操作流程

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填写《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如图:

表单填写完毕之后,操作流程为:保存--资料采集--提交,资料采集上传之后,才可以点击提交。点击【保存】提示“操作成功”,如图:

点击【提交】按钮,提示操作成功,如图:

广西电子税务局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点击确定后,系统自动跳转至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业务查询模块,状态显示“受理中”。如图:

系统自动跳转至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业务查询模块

点击【业务ID】显示企业填写的表单,可以查看申请单信息、资料信息和办理流程,如图:

查看申请单信息、资料信息和办理流程

根据纳税人需求,可在表单信息界面进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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