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5032019-06-14 16:42  中国政务服务网


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 》 (豫发 〔 2015 〕 13 号)精神,按照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计划( 2017 一 2021 年)的通知 》 (豫政办 〔 2017 〕 111 号)要求,省财政统筹资金设立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豫政 〔 2014 〕 16 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用于引导市县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转变职能、优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目标导向、服务大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逐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一)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引导补助.

(三)引导企业开展其他科技活动的财政奖补。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同一奖补墓数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在行业属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 〔 2015 〕 ng 号)规定的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内。

(三)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条件: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研发平台以及开展其他政府引导支持的科技活动。

(四)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等;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指导督促预算执行,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拟定下发年度申报实施通知,组织和指导市县开展具体奖补工作;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政策执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县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当地企业申报及审核工作,负责当地企业财政补助的实施、监督。市县财政部门配合当地科技部门组织资金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按要求开展财政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市县,由市县采用后补助方式对企业进行奖补,具体采用“先预拨、后清算”方式。省科技厅根据财政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经费分配所需基础数据,在规定时限内,根据企业研发准备金规模、首次认定高企数量等因素提出资金预拨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结合财力情况,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相关基础数据审核资金预拨建议,并按规定时限下达专项资金。市县科技部门在省科技厅统一组织下,负责牵头核实奖补相关数据,开展具体奖补实施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市县奖补工作实施情况等因素,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至企业后,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包括组织管理、支出进度等共性评价指标以及财政政策引导的产出、效益和满意度指标,并能清晰反映专项资金的预期产出。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并编制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并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和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方向领域,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实际执行效果与财政奖补政策预期目标差距较大、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专项资金规模直至取消奖补政策及后续专项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内容具体包括:

(一)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文件。

(二)资金申报条件、扶持对象、申领程序等申报通知。

(三)获得补助企业名单、申报未获补助原因等审核结果。

(四)专项资金拨付下达文件。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计入信用负面清单,向社会公告,并按照 《 预算法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财政、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 《 预算法 》 《 公务员法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 2017 一 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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