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韶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和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关于优化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升科研资金绩效的通知》(粤财教[2018]3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经市人大预算批准、由市财政设立的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四)科学评估、择优支持。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建立并逐步完善科技服务体系,科技创新能力得到有效提高。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00家以上,建立各类研发机构260家以上。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该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指导、协调,负责编制、发布指南,负责制定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负责项目申报、评审、下达、验收等组织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管,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支持领域和方式
第六条 项目资金主要支持领域: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技术成果转化及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后续研究和技术推广专项,第一、二、三产业发展亟需解决或推广的研究与应用技术,产学研合作引导专项,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结合专项,科技服务专项,科技创新券专项,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专业镇专项,农业科技专项(含农业科技示范园),社会发展(含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专项,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根据当年度的实际情况,项目资金可在上述领域中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第七条 申报项目资金的项目应当在韶关市辖区域内实施且符合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资金项目采用直接无偿资助及事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评估、批准后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是依法在我市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港澳和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省级科技服务机构除外);
(二)依法正常经营,且单位规模、研发人员、项目预算及自有匹配资金等应符合当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
(三)两家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须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主申报单位;
(四)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指南和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组织编写申报指南,确定支持方向,发布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按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
(三)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方式原则上采用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情况特殊时也可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项目立项。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原则上由市科技局党组会议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审结果(或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立项,形成初步意见,拟定资助的项目和金额。
(五)项目公示。由市科技局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资助项目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在15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六)项目下达。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异议处理结果,提出资助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本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立项项目应按申报通知的要求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事后补助项目无须签订合同。
第四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于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的科研活动各项经费,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单位的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科研经费直接拨付资金使用单位基本户(无基本户的可拨付至单位相关账户),由单位自主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费:
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1、直接费用。(1)设备费;(2)材料费;(3)测试化验加工费;(4)燃料动力费;(5)差旅费;(6)会议费;(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9)租赁费;(10)人员费;(11)专家咨询费;(12)科研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服务支出;(13)其他费用。2、间接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已建立了较完善的科研资金管理制度的,科研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费用中所有科目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使用,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管理费:
指市科技局为管理本资金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项目指南编制及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组织工作而发生的专家费(含外地专家来韶的交通、食宿等)、资料费、调研费、第三方委托费、申报系统的管理维护等费用,不超过专项资金的1%。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后,应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申报单位不给予支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及其它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或被行政处罚后未完成整改的;
(三)申报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或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申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四)因严重失信行为受到联合惩戒的。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配合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市科技局。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申请对项目进行验收(事后补助项目可不验收)。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延期验收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原则上应当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如需调整技术路线,可在不改变研究方向、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整并书面报市科技局备案。对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作出经费决算报市科技局核批,项目剩余资金应按原渠道全额退回市财政,用于支持其它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韶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韶财教[2016]118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