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一、业务描述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上述(二)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六)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操作流程
(一)业务办理流程
模块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1.打开【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填写表单:
注:表单中灰色项为自动带出不可编辑项,白色项为选填项,绿色项为必填项。
2.点击【保存】按钮,待页面弹出提示框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按钮,表单填写的内容被保存:
3.点击【资料采集】,进入资料采集页面:
点击【选择】/【扫描】按钮,从本地选择一张图片,点击【上传图片】
注:下图仅为上传流程演示,具体上传附件以资料采集页面列表显示为准。
待页面提示“上传完成!”后,点击【确定】,即完成资料采集。
4.点击【返回至表单】,页面跳转至表单页面;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待页面提示“提交成功!若无需继续办理业务,请及时退出系统!”后,点击【确定】,页面跳转至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二)业务办理情况查询
1.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模块路径:首页-【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业务提交后,可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该业务办理进度及业务状态:
2.历史办税操作查询
模块路径:首页-【我要查询】-【历史办税操作查询】
业务办结后,可通过【历史办税操作查询】,查看企业已经办理完成的业务(即状态为已完成、已作废的业务),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