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税务登记
一、业务描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操作流程
业务办理流程
模块路径:打开首页-【公众服务】,在左侧菜单打开【临时税务登记】:
新增
打开【临时税务登记】,点击【新增】,进入填写信息页面:
输入关键信息,点击【验证】按钮,验证通过后才可录入纳税人基本信息:
点击【保存】按钮,待页面弹出提示框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按钮,表单填写的内容被保存”:
点击【资料上传】,进入资料采集页面:
点击【选择】按钮,从本地选择一张图片,点击【上传图片】:
待页面提示“上传完成”后,点击【确定】,即完成资料采集:
点击【返回】,页面跳转至表单页面;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待页面提示“提交成功,请您对纳税人识别号(XXX)做记录,方便您后期查询办理进度”后,点击【确定】,页面跳转至纳税人登记信息列表:
登录
打开【临时税务登记】,输入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和法人身份证件号,点击【登录】,进入纳税人登记信息列表,可以查询登记状态:
三、注意事项
1.表单中灰色项为自动带出不可编辑项,白色项为选填项,绿色项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