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具体指以下情形:
1.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
2.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3.境外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
4.负有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操作步骤:
第一步:填写申请表
按实际情况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下一个环节。

填写申请表

第二步:上传附报资料
按要求上传附报资料。上传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钮。

上传附报资料

第三步:预览提交
再次确认申请表信息及附报资料,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申请。

预览提交

第四步:完成
申请提交成功后,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核处理。

提交成功

点击【查看申请表】按钮可以查看本次申请的详细信息。
点击【下载】按钮下载《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使用帮助:
1、点击此处前往新疆电子税务局办理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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