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登记
业务概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填写停业期限。申请停业前,纳税人应缴销库存发票,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且不存在未申报记录。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注意:本功能无需税务机关审核,请谨慎操作。
办理此项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存在有效的定期定额信息,且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2、不存在未申报记录、未交款记录及未办结事项;
3、不存在发票结存。
第一步:填写申请表
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信息。
“停业期限起”系统使用当前日期进行填充,您可以进行修改。录入后点击【下一步】按钮。
第二步:预览提交
再次确认申请表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申请。
第三步:完成
业务办理成功后,系统将显示如下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