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扣缴义务人登记
一、业务概述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具体指以下情形:
1.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
2.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3.境外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
4.负有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 业务前提
1.纳税人已完成税务登记;
2.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扣缴义务人登记
四、操作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中央“我要办税”,点击“综合信息报告”,点击“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扣缴义务人登记”。
第一步:填写表单
1. 纳税人基本信息已预填;
2. 按照企业实际情况输入扣缴义务人登记的信息;
3.点击验证
第二步:暂存,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