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
11621200MB198556963000524001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构 |
陇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1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9-6926503 |
办理地点 |
陇南市武都区东江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大厦(B2栋)17楼 |
投诉电话 |
0939-6926501 |
办理条件
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受刑事处罚、除名等丧失军人身份的除外)。
办理流程
暂未上传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数量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操作 |
银行卡账号 |
|
3 |
是 |
无 |
空表 样表 |
退伍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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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无 |
空表 样表 |
户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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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无 |
空表 样表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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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无 |
空表 样表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