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司简易注销公告登记入口】>>>
【全国企业年报网上申报公示入口】>>>
【全国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查询】>>>
【全国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信息查询】
全部服务分类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出口监管仓库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等为实施依据。
(二)保税仓库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27号、235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等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二)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2.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5)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6)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7)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2)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2.延续申请。
出口监管仓库延期申请书。
3.变更申请。
(1)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申请书;
(2)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4.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出口监管仓库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出口监管仓库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二)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1)保税仓库申请书;
(2)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3)维修协议(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应当提供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2.延续申请。
保税仓库延期申请书。
3.变更申请。
(1)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书;
(2)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4.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仓库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仓库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八、办理流程:
(一)出口监管仓库办理流程。
1.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2.许可的变更。
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变更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出口监管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填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出口监管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告知企业。
3.许可的延续。
《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4.许可的注销。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1)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2)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3)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4)丧失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设立条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出口监管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注销《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于注销之日起10日内上交直属海关。
(二)保税仓库办理流程。
1.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保税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将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保税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2.许可的变更。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企业申请变更单证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保税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保税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告知企业。
3.许可的延续。
《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续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续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4.许可的注销。
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保税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注销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九、办结时限: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出口监管仓库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3.《海关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4.《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二)保税仓库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3.《海关保税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4.《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深圳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详见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
十九、咨询途径:详见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见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附件:
1.“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和《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样式、填制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
3.《保税仓库申请书》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样式、填制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
4.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附件2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_________海关:
我单位拟设立_____________出口监管仓库,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请予审查批准。
附: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书样式说明:A4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填制说明
空格内依次填写:
1.主管海关名称;
2.拟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的名称及类型(如:××××××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国内结转型出口监管仓库);
3.申请单位(印章):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单位的行政印章;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5.年月日:填写正式递交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的具体日期。
填写示范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日照海关:
我单位拟申请设立××××××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请予审查批准。
附: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李××
2018年6月12日
附表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出口监管仓库名称 |
|
||
出口监管仓库地址 |
|
||
出口监管仓库面积/容积 |
|
||
出口监管仓库类型 |
|
||
出口监管仓库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主管业务员 |
|
联系电话 |
|
经营企业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placeholder tag=span i=1225}开户银行及帐号 |
{placeholder tag=td i=1533}
{placeholder tag=p i=400} {placeholder tag=br i=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前身为“九龙关”,1887年4月在香港成立。1949年10月,人民政府接管了九龙关并将其总部机构由香港撤回深圳。1950 年1月,根据海关总署的决定,“九龙关”更名为。。。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按照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开发建设,涵盖用户访问(“我”)、信息资讯(“我要看”)、信息检索(“我要查”)、服务引导(“我要办”)、咨询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