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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
(一)不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存在走私记录;
(三)存在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四)无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或设施;
(五)不满足海关监管所需要的条件。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变更申请。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以及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三)延续申请。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
(四)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书。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直属海关审批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企业申请材料同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审核。
(三)直属海关审批的,隶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隶属海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结时限:
(一)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隶属海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时限办理。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受理机构:现场业务一处(深圳市)、惠州海关(惠州市)。
十三、决定机构:现场业务一处(深圳市)、惠州海关(惠州市)。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详见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
十九、咨询途径:详见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见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附件: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样式、填写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
流程图
附件2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海关注册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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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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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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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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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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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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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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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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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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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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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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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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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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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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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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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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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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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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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业务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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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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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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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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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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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级单位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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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出资者名称 |
出资国别 |
出资金额(万) |
出资金额币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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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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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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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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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我单位对向海关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本表所填报的注册登记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所属报关人员)
所属报关单位海关注册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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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业务种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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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变更□注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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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变更□注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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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变更□注销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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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变更□注销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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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变更□注销 |
我单位承诺对本表所填报备案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1.海关注册编码:企业初次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时,不填。申请其他企业管理业务时,必须填写“海关注册编码”。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编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保税仓库可以不填。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自然人、临时组织机构在申请临时注册登记时可以不填。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注册海关: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时,填写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名称。办理其他业务,不填。
4.中文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相应证书上的“机构名称”。
5.工商注册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6.邮政编码:填写工商注册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7.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8.工商登记日期: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9.进出口企业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10.行政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填写6位地区代码及对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11.经济区划:根据企业或组织机构所在地,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
编号 |
经济区划名称 |
01 |
经济特区 |
02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03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04 |
保税区 |
05 |
出口加工区 |
06 |
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
07 |
保税物流园区 |
09 |
一般经济区域 |
12.经济类型:根据《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2-2000)填写3位经济类型分类代码及对应的名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有对应的项目)。
分支机构应与其上级单位经济类型一致。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非企业组织机构、临时组织机构填“其他”。
13.经营类别:根据企业在海关注册的类型,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
编号 |
经营类别名称 |
1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2 |
报关企业 |
3 |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 |
4 |
特殊监管区“双重身份”企业 |
5 |
临时注册登记 |
6 |
无进出口经营权加工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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