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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借转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借转补”资金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原则,以资金总额确定项目扶持数量,且单个“借转补”扶持项目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农业类单个“借转补”扶持项目额度原则上不低于60万元。
第三条 “借转补”实行“设定具体目标,县区择优申报,市级竞争性分配,预拨专项资金,到期检查验收”的拨付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 “借转补”项目申报、立项及资金拨付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设定具体目标。市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当年确定的资金扶持额度内拟定“借转补”政策条款,提出实施“借转补”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发布项目操作规程,明确预期绩效目标。
(二)县区择优申报。按照属地申报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以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操作规程为准)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应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市级竞争性分配。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科学评审、竞争择优。专家的评审结论经市产业政策联合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预拨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借转补”扶持项目资金使用意见,会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将“借转补”项目资金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及项目申报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申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80%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单位;项目完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20%项目扶持资金。
(五)到期检查验收。各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借转补”项目实施期限,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提出验收合格、收回或部分收回资金、处罚处分措施、资金损失等分类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对市政府批准项目资金需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市财政部门在与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资金结算时等额扣回,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企业或项目单位追回资金。
第五条 允许“借转补”方式支持项目存在一定的失败风险,失败率控制在每个年度单项政策“借转补”项目资金损失总额占当年安排该单项政策“借转补”方式资金总额的10%以内。市级收回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各政策执行部门为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会同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保证政策资金安全使用、申报项目按期完工、预期目标如期实现,并每年对“借转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加强对“借转补”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并采取保全措施。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获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肃处理,涉事企业、单位或个人纳入产业政策信息系统黑名单库,三年内不得享受合肥市各类产业政策支持,相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予以警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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