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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可自动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自动享受,无须提交材料。
相关政府性基金的执收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以下简称国发52号文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2015年6月30日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