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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证监会公告〔2013〕49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份的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申请文件审查后,出具是否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应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股东人数未超过两百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中列明的申请文件。股东人数超过两百人的,应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中裂的申请文件。
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通过主办券商推荐业务支持平台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
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署,新版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于3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新版名录进一步丰富了系统内容,在增加小微企业库集中查询、企业享受扶持信息集中公示等功能的同时,增设统计分析功能以及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