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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综〔2016〕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平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且符合《办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简易注销: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二)企业因违法行为被登记机关处以除警告外的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因违法行为被登记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企业已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备案的(含已申请撤销备案),但2015年6月1日起设立且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前申请清算组备案的除外。
第三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经全体股东(合伙人)同意。全体股东(合伙人)应当承诺以下事项,并对承诺的内容负责:
(一)企业符合《办法》规定的简易注销条件;
(二)无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的情形;
(三)对债务及其他未处理完毕的清算事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在决定解散、成立清算组(确定清算人)后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公告,将申请简易注销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告内容包括决定解散、申请简易注销、企业登记机关及异议的申报途径等,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企业需要修改公示信息的,可以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重新发布公告,但公示期限自重新发布之日起算。
企业决定放弃申请简易注销的,可以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撤回公告,公告一经撤回,不得再次发布,企业需要注销的,只能选择申请普通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告发布后,登记机关停止办理企业的变更登记、备案和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企业需要办理的,应当撤回公告。
登记机关已受理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企业不得再次公示或者修改已公示信息。
第五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属于公司的,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且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属于合伙企业的,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且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算组负责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公司决定解散和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决定,其中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四)公司全体股东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承诺书》;
(五)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截图(加盖公司公章);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前款第(三)项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含有成立清算组及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
第七条 合伙企业按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和清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全体合伙人作出的解散和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四)加盖企业公章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的简易注销登记承诺书;
(五)通过企业公示系统公告简易注销登记公告的截图证明材料;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目录》规定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前款第(三)项的决定应当含有成立清算人的组成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关决定:
(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企业有以下情形,登记机关在受理前发现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作出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前发现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1、有利害关系人或者政府有关单位(部门)(以下统称第三人)对申请提出异议;
2、企业有《办法》规定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的;
3、企业有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 登记机关作出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前,第三人认为企业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或者不适宜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可以书面方式或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第三人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企业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的期限内提出;公示期限届满后,第三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
第十条 第三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第三人签署的载明异议各方的情况、异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第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三人为政府有关单位(部门)的,提交加盖单位(部门)公章的异议材料。
第十一条 已有第三人提出异议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无论异议事项是否解决,企业均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但可以按照普通注销程序重新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第三人向登记机关举报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依法决定是否对企业立案查处。
利害关系人提请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答复利害关系人。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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