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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原工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工商局明确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企业,这样分类处置:
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已履行法定义务未申请移出的,通知企业尽快申请并办理移出异常名录。
清理规范对象存在已经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不宜吊销情形的,可以从清吊范围中剔除。
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企业,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当然,如果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前,企业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终止相应行政处罚程序。
如果被吊销执照后才发现这个事实,怎么办?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如果想申请恢复经营资格,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吊销前近六个月(非公司企业一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停业六个月以上的正当理由,登记机关依据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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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系统功能简介 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