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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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机关
西藏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下列企业名称以外的:
1 、冠以“ 中国” 、“ 中华” 、“ 全国” 、“ 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 、在名称中间使用“ 中国” 、“ 中华” 、“ 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西藏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不含字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三、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
(1)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2)分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3)非公司企业法人: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4)营业单位: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5)合伙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6)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
(7)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9)内资企业集团: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
2、农民专业合作社
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四、提交材料目录
1、设立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 申请名称冠以“ 中国” 、“ 中华” 、“ 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录入,预审核,审核,打印申请表,送工商局窗口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