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商局企业简易注销流程及公示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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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企业简易注销网上填写公告操作教程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那么,那些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简易注销的步骤是什么?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适用于简易注销的情况


1、首先,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2、其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如何进行简易注销


第一步:进入苏州企业简易注销网上公告系统。


苏州企业简易注销网上公告填报系统入口:http://www.95ye.com/shop/10388.html



第二步: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入登陆页!




第三步:用户登陆!(如下图)


提示:首次登陆需要先注册!!!!

江苏企业联络员验证码提示输入有误无法登录怎么办(图):http://www.95ye.com/article/6019.html




第四部:如果是按照一般登记程序设立的企业,可选择工商联络员登录。




第五步:如果是按照全程电子化流程设立并领取了电子营业执照,可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第六步:登录后,点击“简易注销公告填报”录入公告信息。



第七步:需要根据提示内容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示公告(取代了传统的登报公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需要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如是自然人,需本人亲笔签字,不可代签)。在公告后,公示系统会显示到当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办理的时间段(不可提前,更不可延后)。


① 阅读《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须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




② 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JPG版本,需要按照格式规范提交,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第七步:在公告满45天后,企业可携带《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表格可从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面下载)、《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必须是上传公告的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当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登记机关会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① 系统会自动计算公告期(45个自然日),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并公示”。





② 公示成功的简易注销公告。




点击查看》》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点击下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点击下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第八步:公众和企业自身可通过“公示系统”查看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情况



另外,公示系统增加了提出异议的社会监督功能。


公告期内,省地税、国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以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企业公告信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


① 相关利害人可通过简易注销详细信息界面点击“我要异议”按钮,录入“异议信息”;



② 异议信息为选择项,不能手动编辑。



异议申请人可以在线录入相关异议信息,主要包括:异议内容(异议内容为标准选项)、异议申请时间、异议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照片、联系电话等信息。


公告期届满后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


三、企业简易注销注意事项


  • 1、在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期内,如有个人、单位、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便可驳回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 2、简易注销虽然简单方便,但却更为严格。不管因为任何原因(比如被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的一个月内未到登记机关申请等)被登记机关驳回,便不可在进行简易注销。如任要进行注销,只能按照一般注销程序进行。

  •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4、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 5、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 特殊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裁定程序的裁定,可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咨询方式

    江苏红盾信息网: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以通过江苏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大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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