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等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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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1.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需通过申请设立。

1.1 需提供要件

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证明文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中方、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资料来源:申请人)

⑥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资料来源:申请人)

⑦评估或认证报告(资料来源:申请人)

⑧合作协议(中、外文)(资料来源:申请人)

⑨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资料来源:申请人)

⑩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有效证明文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1.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3 楼16 号窗口

② 网 上 办 :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center.lnzwfw.gov.cn/api/web/matter/getContent?id=aa962212-7205-4824-a8d7-f792a678899f

1.3 办理时限:60 个工作日(评查审议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1.4 温馨提示:为避免因材料不规范或缺失造成往返奔波,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窗口办理,可提前拨打咨询电话024-83988612。投诉电话:024-12345

2.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审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1 需提供要件

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机构章程(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资料来源:申请人)

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延期的决议(资料来源:申请人)

⑦近期办学报告(资料来源:申请人)

⑧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资料来源:申请人)

2.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3 楼16 号窗口

②网上办: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center.lnzwfw.gov.cn/api/web/matter/getContent?id=1463f05c-a045-423a-ac5b-351fd4e3fcca

  

2.3 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评议、踏勘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2.4 温馨提示:为避免因材料不规范或缺失造成往返奔波,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窗口办理,可提前拨打咨询电话024-83988612。投诉电话:02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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