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杭州市委、市委关于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德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更名为建德市水土保持与河湖库保护中心。建德市水土保持与河湖库保护中心为建德市水利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股级。
第三条 建德市水土保持与河湖库保护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杭州市委、市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涉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规定。
(二)指导全市范围内河道、水域及其岸线、水资源、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市河道采砂相关业务指导,负责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等相关工作。承担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全市水土保持项目建设,负责水土保持规划的编报、审查并组织实施。
(四)协调处理水事纠纷,配合做好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有关工作。承担 110 联动及后续的处置工作。
(五)承担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数字化改革管理和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台风暴潮应急抢险、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的技术支撑工作。
(六)完成建德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建德市水土保持与河湖库保护中心事业编制 9名。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
第五条 建德市水土保持与河湖库保护中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建德市水土保持与河湖库保护中心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参与重要决策,强化监督保障,服务人才成长,
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建德市水土保持与河湖库保护中心党的建设、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由建德市水利局统一管理;建德市水土保持与河湖库保护中心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建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建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22年 4 月12日起施行。原有机构编制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办公地点: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