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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商〔2017〕96号
大连市工商局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
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先导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工商局《关于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的若干意见》(辽工商发〔2017〕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20日
(此文公开发布)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为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辽宁商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提供名称查询比对服务
(一)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
我省企业名称库已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全面对社会开放。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谁核准、谁清理,谁登记、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力量,于2017年10月1日前全面清理现有企业名称库,确保开放的企业名称库数据准确、完整,无冗余信息,有效释放名称资源。
(二)建立名称禁限用字词库
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与总局建立数据接口,按照统一的分类目录规范数据库结构,实现与总局通用禁限用字词库的共享。在总局通用禁限用字词库的基础上,结合辽宁实际,进一步完善禁限用字词库。
(三)提供企业名称查询筛查和比对服务
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开放辽宁省市场主体名称库查询比对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查询比对和筛查提示服务。根据申请人填写的字号、行业自动校验生成相同和近似名称目录以在线网页的形式呈现给申请人,供申请人自助查询比对,对于名称中不含有禁用字词的,允许申请人自主选择名称,并向名称有权核准机关申报。其中,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违反禁用规则,提示违反禁用规则的依据,对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的,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提示该申请不能通过;涉及限用规则的,提示申请人其名称中限用的内容,同时提示申请人,选择使用该名称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或者授权文件;与他人企业名称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业名称清单,提示申请人存在不予核准的可能,虽然通过核准,但存在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更名的风险。
二、改革登记服务方式,着力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
(一)简化名称登记材料
经全程电子化系统核准的名称,由申请人持登记申请材料和自行下载打印的《名称核准告知书》,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到企业登记所在机关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免予提交申请名称核准的书面材料。申请登记时由企业登记所在机关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并归入登记档案。但申请人选择向企业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
(二)减少名称登记环节
名称核准机关与企业登记所在机关为同一机关的,取消名称核准环节,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办理,免予提交申请名称核准的书面材料。
(三)下放名称登记权限
建立企业名称授权登记制度,省局授权沈抚新区、辽宁自贸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及中德产业园核准冠“辽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被授权登记机关要严格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相关规定,按照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依法做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四)建立与总局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
按照总局制定的接口标准,改造我省的登记业务系统,预计年底前办理总局已核准企业名称登记业务时可直接调用总局网上注册系统核准信息,不必另行手工录入到我省业务系统。登记业务办理完成时通过系统自动向总局反馈名称,实现过期名称自动处理。
三、进一步放宽行政区划、行业用语的使用,建立智能化辅助登记系统
(一)放宽行政区划的使用
允许使用开发区作为行政区划,但不得单独使用。使用省级开发区作为行政区划应表述为“辽宁省某某区(新区、开发区)”,市级开发区应表述为“某某市某某区(新区、开发区)”。
(二)放宽名称行业用语表述
除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明确禁用的以外,对名称中行业用语,申请人既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也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进行表述,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可以作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限定语,如重庆火锅、惠山泥人等。
(三)推进企业名称登记规范化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点用语,建立行业特点用语与行业代码对应关系,在申请人选用规范化的行业特点用语后,系统自动对应行业代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规范化。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对非标准化用语填报的企业名称(新兴行业用语)应及时登记、上报。省局将定期对新兴行业用语进行规范化处理,建立行业代码对应关系,为申请人填写企业名称信息提供便利。
四、支持企业改制、转型,推动经济良性发展
(一)支持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转企
全民、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并依照法律法规申请为改制后的公司名称。事业单位转企为公司的,允许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并依照法律法规申请为转企后的公司名称。
(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在符合各地出台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转型后的企业名称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登记。其中,转型为合伙企业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转型为有限公司的,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有限公司的,可以参照执行。
五、强化名称争议调处,有效维护企业名称管理秩序
(一)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之间的争议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快速处理机制。积极发挥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的联动作用和信用约束手段,促进企业名称纠纷的调解解决。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将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强制纠正。
(二)强化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
对于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拒不改正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涉及企业名称登记流程、登记系统再造等重要改革事项,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有关建章立制、人员配备和业务培训等保障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调配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涉及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和登记机关,同时也涉及企业注册、企业监管、商标管理、信息中心等内设机构。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改革红利得到有效释放。
(三)鼓励探索创新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针对新兴行业用语登记、企业名称争议快速解决、信用约束等工作,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完善企业名称争议调解机制,提高企业名称争议处置效率,维护企业名称管理秩序。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各级登记工作人员要熟知名称便利化改革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全程电子化系统操作规程,及时解答申请人咨询。要多渠道开展宣传解读,鼓励和引导申请人登录全程电子化系统申请名称,扩大社会知晓度,让社会公众和企业了解改革新政,在方便查询、有效比对、精准筛查、网上登记过程中体验改革成效,进一步增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事项编码: XKGS00010004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