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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一、事项名称
公司设立登记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办理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提交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7.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8.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备案经营场所的提交)。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设立登记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依照本清单提供材料。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5.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
6.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一)住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住所为租(借)用房屋的,提交租(借)用协议以及出租(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其中,租(借)用宾馆、酒店、商场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商场营业执照;租(借)用市场铺位的,提交铺位租(借)用合同和市场开办单位营业执照;租(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三)由产业园区、聚集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提供住所的,提交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住所证明文件。
(四)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五)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依法出具的证明。
六、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基本信息材料及表格法律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 事项编码 0101300700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