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操作指南

95商服网  •  • 来源: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注:609

受理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中国大陆公民、台港澳居民,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均可以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 

2、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768-12345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68-7800192
办理窗口:饶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55号饶平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二楼办证大厅7号窗口
办公电话:0768-7800191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8:30-12:00,14:30-17:00;星期五,8:30-12:00,14: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饶平大道和黄冈大道交界,县税务局斜对面
饶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55号饶平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二楼办证大厅7号窗口
办公电话:0768-7800191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8:30-12:00,14:30-17:00;星期五,8:30-12:00,14: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饶平大道和黄冈大道交界,县税务局斜对面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漳州市·潮州市“跨省通办”专窗
办理地点: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南路86号漳州市·潮州市“跨省通办”专窗
办公电话:0596-2072369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位置指引:乘车路线:公共汽车K1、A2、3、4、8、11、12、15、16、17、18、20、23、901路到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

办理流程

步骤

1

收件

  • 时限:即时
  •  
  • 审批人:各基层所办证人员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批标准: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 时限:5个工作日
  •  
  • 审批人:各基层所办证人员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标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 时限:0.5个工作日
  •  
  • 审批人:各基层所办证人员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批标准: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

决定

  • 时限:0.5个工作日
  •  
  • 审批人:各基层所办证人员

办理结果: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审批标准: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 时限:即时
  •  
  • 审批人:各基层所办证人员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 时限:即时
  •  
  • 审批人:各基层所办证人员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所需材料

1、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2、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承诺书及申报表、
3、《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4、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个体工商户条例
依据文号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三、八、十、十二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1-11-01
条款内容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依据文号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
条款号 第四十、四十二条
颁布机关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2016-03-01
条款内容

第四十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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