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有关问题解答汇总-【贵阳工商局红盾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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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有关问题

问题一、为什么制定《抽查暂行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抽查暂行办法》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制定的,《抽查暂行办法》的施行能够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有利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有利于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

问题二、抽查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包括企业联系方式信息、企业存续状态信息、企业股权变更信息等;二是企业公示及时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问题三、抽查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抽查比例有多少?

答:抽查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两种方式。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不设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抽查的比例不少于辖区内企业总量的3%

问题四、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抽取待查企业,确保各地区、各行业全覆盖?

答:为确保抽查结果公平、公正,做到各地区、各行业的全覆盖,在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如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以市级或县级为单位按比例进行抽查,避免在随机抽查中某些地区的企业可能都未被抽查的情况;二是考虑在市场主体总量较少的地区适当增加抽查比例;三是定向抽查时会着重偏向问题较多、社会反应较强烈、产品质量抽检中问题较多的行业或相关企业。

问题五、如何处理抽查结果?

答:一是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将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于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二是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工商部门将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将违法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五、经营异常名录有关问题

问题一、什么情况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答:四种情形。一是未依照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未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即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问题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处罚?

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对不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采取的影响其名誉的行政管理措施。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一种信用约束措施,具有一定申诫罚或名誉罚的效果,但不是行政处罚。

对于存在被列入经营名录情形,情节严重的,除了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外,还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三、被列入经营名录后,怎么做才能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答:分四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四是,失联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问题四、对被列入经营名录有异议,怎么提出异议申请?

答: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五、经营异常名录与严重违法名单有什么关系?

答: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信用约束方面,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六、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关问题

问题一、哪些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公示?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问题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答:公示信息内容主要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进行标注。

问题三、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什么途径公示?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也即是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问题四、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相对人有知情权吗?

答: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保障其知情权。

问题五、对公示信息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